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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拆除圍牆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被告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 筆土地108 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 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 元(計算式:7,500 48=3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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