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 原告
- 吳歆茹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登
- 被告
-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 筆土地108 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 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 元(計算式:7,500 48=3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