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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告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祝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祝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883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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