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
- 原告
-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振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祝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祝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883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