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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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