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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3號

被告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原告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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