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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