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康健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達
- 被上訴人
- 吳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係命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4 月2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元,及自各該月給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於66年6 月18日出生,起訴時為42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主文第一、二項金額合計為9,600,000 元【計算式:80,000×12×10=9,600,000 】,是上訴利益核定為9,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