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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49,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420 元。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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