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日揚鋁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清秀
- 訴訟代理人
- 蔡妘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8 月19日屆滿(屆滿日8 月18日適為週日休息
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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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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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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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鋐馳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108年4月15日 │7,301,665元 │GD00一三七六│日揚│
│1 │司 │ │ │ │三 │鋁業│
│ │ │ │ │ │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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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