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告
徐園婷
被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