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 原告
- 鄧秀蓮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宏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韶庭律師
- 被告
-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凱悌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