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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告
鄧秀蓮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告
寶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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