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告
久元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蓮
被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