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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債 權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等),並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728,122 元或660,000元。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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