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震武
- 當事人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4號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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