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 原告
-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翹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被告
-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子毅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