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給付代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訴訟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122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