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 原 告
-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政孝
- 訴訟代理人
- 李大彰
- 蘇曉平
- 被 告
-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6,1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一)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930 元後,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