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鍾曜宇、陳春英、劉遠如

  • 原告
    林國宗葛献睿蔡福田黃淑珍林添煌葛家勛吳佩芬黃啟昇陳聰敏賴玲華陳坤鐘林村地葛逸玫馬燕蘭賴春福宋麗卿彭遠民林清源鄒春明黃國峰陳盛旻
  • 被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勤能節能有限公司法人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韋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曜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巽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