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 原 告
-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