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6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 元,尚須補繳131,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