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 原告
-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良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 被告
-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簽訂之股權讓渡書已經解除,故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為給付價金所簽發之支票,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股權讓渡書第5 條約定:「本協議書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紛爭,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