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80號
- 原告
- 謝秀玉(即鄭智益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秀玉為原告鄭智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鄭智益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死亡,經查詢其未婚無子女,而其父業已死亡,故其繼承人應為其母謝秀玉,此有鄭智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09 年11月16日新北莊戶字第109581477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即應由原告鄭智益之繼承人即謝秀玉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