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 債權人
- 耐斯車業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閎煜(原名:王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耐斯車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黃明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於本票之請求,請依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閎煜(原名:王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耐斯車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黃明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於本票之請求,請依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