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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婚字第236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結婚,婚後兩造原共同住在桃園市○○區○○○街0 號5 樓之2 。詎被告自106 年7 月間離家至今,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以書狀表示同意原告離婚之申請,無須調停或和解,因其工作繁忙無暇前往辦理,亦不會支付任何費用。因文化差異嚴重問題,其無法繼續婚姻關係,早就想離異。買房子、生小孩、結婚,都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任務,這段婚姻讓其好失望,沒辦法一起生活。試問一個在美國生活長大念書博士生,到台灣從事洗碗的工作嗎?此即為文化差異很大的問題。購買房子也是一件令其很無言的事,對其而言是一種欺騙。只能說原告還沒準備結婚所有事情,自己都沒主見,說實在,其無法和一個小孩子一起生活,什麼都不做沒上進心、沒責任心怎成立家庭,照顧自己也不行,其同意離婚等語。

四、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雙方固均得據以請求離婚,惟同條第2 項但書既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有前項(指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達無法回復之望作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有無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該事實是否已達倘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五、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自106 年7 月間離家至今等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有兩造戶籍謄本及原告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受理外來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受合法通知後,雖未到場但以書狀表示意見如前述。本院綜上事證,認兩造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分居已達3 年,被告原為香港籍,與原告結婚後發現兩造因文化差異及婚姻責任認知不同等問題,難以繼續維持與原告之婚姻,被告於法院調解及審理時均未到場,並具狀表示無意願到場且同意原告之離婚請求,堪認兩造間誠摯相愛、互信、互諒之基礎,已不復存在,婚姻破綻已生,難以修復,是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已無法維持等語,非屬無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認兩造婚姻已有前述難以維持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且足認兩造間婚姻關係破綻之原因,可歸責性相當,原告自得請求離婚。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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