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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淑芬

上訴人即

被告
王許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詳崴及視同上訴人王明照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王火坤遺產,依起訴時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總價額(即起訴狀附表3),按原告即被上訴人王詳崴應繼分7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66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8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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