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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相對人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返還支票訴訟,經本院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247 號受理,該案並於同年9 月7 日裁定移轉管轄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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