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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告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被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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