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玓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376 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