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曜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遠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韋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