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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訴人
即被告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曜宇
上訴人
即被告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英
上訴人
即被告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韋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