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告
加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嘉
被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