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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

債權人
台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匯款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