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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83號債 權 人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聖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發票,或提出已催告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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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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