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憶珊
- 被告
- 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工程契約書第31條第3 項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按:指被告)亦得決定不經協商或提交仲裁而逕行以訴訟程序(包括和解、調解)解決爭議,乙方(按:指原告)應配合辦理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之管轄法院,訴訟費用由違約之一方負擔。」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