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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 當事人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進榮張進益張寶珠賴春松陳素華邱敏鄭徐昭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賴進榮 張進益 被 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賴春松 被 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邱 敏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 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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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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