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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告
易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聲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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