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
- 債權人
- 台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匯款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0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匯款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