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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7號

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翫賞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9,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