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夏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翫賞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9,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翫賞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9,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