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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請人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彬
代理人
李雪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10 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1 月2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9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9年11月26日 │36萬3,300 元 │FA○七○四九九│聖島││1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智產││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台北││ │ │ │ │ │ │營業││ │ │ │ │ │ │所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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