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楊捷屹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朱宴勇
- 被告
- 高蒼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