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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債權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底補正久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良驊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