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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洪瑋嬬

上訴人
原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7,436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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