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成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氏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氏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