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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楊捷屹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朱宴勇
被告
高蒼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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