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億萬科技廚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惠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載明請求金額,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票字第30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載明請求金額,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