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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億萬科技廚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載明請求金額,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