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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王語涵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定宇律師
被告
陳益至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芸君律師
被告
林詹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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