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
- 原告
- 王語涵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定宇律師
- 被告
- 陳益至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芸君律師
- 被告
- 林詹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