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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子涵

異議人
昭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珍妮
相對人
捷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輝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110年度促字第144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就相對人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促字第14415號),業於111年1月3日送達異議人之公司設址,並由管理人員收受在案,故本件支付命令已於該日合法送達,加計20日異議不變期間及在途期間1日,是異議人至遲應於111年1月24日前聲明異議,詎異議人遲至111年1月25日始具狀聲明異議(見民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顯逾異議之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並不合法,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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