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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淑芬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宏昊
即原告
李秀良
即原告
李坤陽
即原告
李宥芯
即原告
李欣怡
即原告
李湘婷
即原告
李郁涵
即原告
李莉婷
即原告
李凱仁
即原告
夏梅花
即原告
夏利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彬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6萬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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