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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併案債權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併案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代理人
廖偉勝
債務人
賴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0年度票字第3139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僅有新台幣(下同)60,000元及其利息,而本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依本件囑託辦理鑑定之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其價格為3,647,766元,此標的與執行金額間之客觀價值差距60倍有餘,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自有所疑。

㈡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姜世明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另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修法說明之節錄,甚且認為債權人應考量選用透過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方式,以達到滿足債權之目的,強制執行程序之本質既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顯知現今強制執行法不僅在考量債權人之利益,更見提出符合比例原則之標的,已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

㈢查本件債權金額約6萬餘元,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以想像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已全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又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查報其他適於比例原則之標的,其收受送達後並未有所陳報。且本件債務人原尚有另一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欲對系爭不動產執行,債務人對其積欠本金高達130萬餘元,債務人就該筆金額尚且可與該債權人取得協商而使該債權人撤回執行案件,遑論本件債權金額僅6萬餘元,債務人卻無法處理;縱債務人不願主動協商清償,債權人應可先聲請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如查詢債務人之財稅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等,確認有無其餘較適當之執行標的,而非逕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況依本項規定修正時之提案說明揭示,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乃係「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與前開所舉之例相同,當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司執字001071號 財產所有人:賴文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康莊   261  625.00  10000分之337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四層: 80.64 合計: 80.64 陽台11.1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07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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