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台灣移動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暐玲
非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非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