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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為量
相對人
立錡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崔玉屏
相對人
呂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12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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