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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

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淑芬

聲請人
劉汝珊
聲請人
劉卉涵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沈智揚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相對人
劉信宏

特別代理人 宋美瑩 住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新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劉汝珊、劉卉涵對相對人劉信宏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黃菊珍於民國88年10月28日離婚,兩人育有2名子女即聲請人劉汝珊、劉卉涵。自聲請人出生後,相對人均是打零工維生,其收入不僅無法供自己生活所需,在外亦賭博成癮積欠多筆賭債,聲請人之生活及扶養費均是仰賴聲請人之母黃菊珍。相對人與黃菊珍離婚後,即未與聲請人及黃菊珍聯絡,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行蹤。然於111年間聲請人接獲警察通知,始知相對人因中風路倒,且受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通知聲請人儘速出面處理。然然相對人於聲請人年幼即拋下聲請人不顧,亦不曾交付金錢予聲請人母親以扶養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已不復記憶,竟要聲請人扶養相對人,顯極為不公。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同意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伊與黃菊珍離婚後只有拿過1次錢約新臺幣(下同)5、6萬元給黃菊珍,伊是做鐵工全省工地跑來跑去,曾在工作空檔到聲請人住家外看聲請人,但沒有與聲請人講話,只有一次快過年,伊有叫聲請人到相對人車上講話,並給聲請人紅包,伊雖有留電話給大女兒,但伊有換過電話號碼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2 章第3 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經兩造於112年8月3日訊問期日,當庭合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資料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名下有汽車5部價值0元,109至111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參酌110年度桃園市桃園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3,422元及相對人目前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堪認其無法維持生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於相對人自有扶養義務。惟相對人自陳其與黃菊珍離婚後,僅給付1次約5、6萬元予黃菊珍,伊是鐵工全省工地跑來跑去,僅有一次伊叫聲請人到伊車上,與聲請人談話並給過年紅包,伊有換過電話號碼,伊同意聲請人免除對伊之扶養義務等語,衡酌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黃菊珍於88年10月28日離婚時,聲請人劉汝珊(83年5月生)、劉卉涵(84年5月生)各年僅5、4歲稚齡,實需父母共同照護並提供生活所需,相對人僅提供1次約5、6萬元費用及與聲請人見面談話1次,並未經常關心及探視尚屬年幼之聲請人,至聲請人僅能仰賴聲請人母親黃菊珍獨力照顧及扶養,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堪以採信。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本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即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致聲請人均賴聲請人之母扶養照顧,則相對人所為實有違為人父應盡之義務,足認相對人無論於主觀及客觀上,均有疏於保護、照顧聲請人之情事,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係強人所難,而有失公平之情。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 項、第10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免除扶養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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